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避免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我区对部分待注销事业单位进行了调研,了解待注销事业单位的现状,分析未注销的原因及难点,努力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不注销产生的问题和负面影响
1、不利于保护事业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当事业单位在依法被撤销、解散后,但未经核准注销登记之前,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其存在。该事业单位仍然要履行有关义务,承担有关责任。此时,如果不及时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注销清算,那么如果没有过户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处置掉的不动产发生倒塌引起人身伤亡,都将由此事业单位法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应注销未注销时间越长,发生此类事件的概率越大。只有经核准注销登记后,才表明在法律上确认了其主体消失,并不再履行有关义务,也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2、不利于保护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免受损害。任何事业单位法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必然与社会有关方面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当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事实上已不存在,但由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时,就很可能给社会有关方面造成损害。如某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已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举办单位已作出将其解散的决定,但没有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不法分子就可能利用其未收缴的尚具法律效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作为合法手段,与另一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由于已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合同不能兑现,使合同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
3、不利于登记管理机关的规范监管。一般来说,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到注销登记的期间越长,实施注销登记的难度就越大。如果对其不进行有效的干预,登记管理库中的“呆账”、“死帐”就会越积越多。由于这些单位始终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登记管理机关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而且会加大登记管理资料整理、归档、统计、保存的工作量,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4、不利于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正常开展。被撤销、解散的事业单位,如果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时,那么年检工作将无法进行,按规定要求,凡是登记未注销的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但事实上这个单位已经不存在,导致年检工作无法完成。
二、事业单位注销登记难的主要原因
1、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的依法办事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举办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是一项法定义务,举办单位在决定撤销、解散事业单位之前就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而实际上都是在事业单位撤销之后才要求清算,造成注销登记很被动,单位撤销后主体消失,无人理会,从而导致“人去楼空”无人管理的现象。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构被撤销后一般都被分流至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人去楼空”,无人办理注销手续。二是有的事业单位对审批机关发文中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置之不理。三是对注销登记法规不了解、不熟悉,以为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后,事业单位法人自然就消亡了,不知道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登记是行政许可,不申请不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遵循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即没有申请就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能自行注销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缺乏强制力。
3、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处罚手段《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任缺乏有效可行的处罚手段。《条例》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但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处罚手段又语焉不详,仅在第十九条规定可“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这当中若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最终处罚仅为撤销登记,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手段,但是在执行了此行政处罚后该单位的法人地位如何确认,日前在法律上仍然有争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登记以后还是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才能终止法人资格,因此陷入拒不注销——撤销登记——仍不注销的怪圈。
三、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法人意识。使事业单位法人及相关部门、人员认识到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同等重要,是终止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程序,认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危害性,提高有关部门、人员的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意识,从而使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工作逐渐深入人心,变为相关人员的自觉行动,消除其“注销与不注销一个样”的错误观念。
2、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注销登记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对注销清算的指导责任虽然模糊不清,但主管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对事业单位理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就明确了企业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与各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以电话通知、书面通报、上门调研交流等形式及时告之注销登记法定事项,及时指导督促催办,充分发挥举办单位的主管牵头作用,促进注销登记落实。
3、建立各部门联合制约机制。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为纽带,加大建立机构编制、技术监督、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联系沟通机制的力度。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联合制约拒不注销的行为。明确在完成注销登记前,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国有资产转移,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分流和调动手续,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责任人社会保险事宜,人民银行不予办理银行账户年检等,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丹徒区登记局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