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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02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探亲假和年休假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休假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经办主任批准并报送综合处备案后实施。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事假假期计入。鼓励干部职工休各处室、单位人员应轮流休假,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对有年休假待遇而当年因工作需要未作安排的,按我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事假

  凡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有指定医疗单位盖章的病假证明(急症除外),按医生建议并经批准的假期时间休息。病假、事假1天以内(不含1天)的,处室(单位)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由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处室(单位)负责人由办主任批准;1天以上(含1天)的,统一由办主任批准

  三、婚假、产假和丧假

  凡符合享受婚假、产假的工作人员,应办理请假手续,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去世后,经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丧假,一般为3天。

  四、销假、续假

  请假人员假满后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在原定假期结束前两天提出申请,按请假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凡没有按时销假或续假又无特殊理由的,作为旷工处理。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各类假期计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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