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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
发布时间:2012-09-2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约束监督,根据《镇江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常办、勤政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四条 办事限时制

  (一)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根据轻重缓急尽快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说明原因。

  (二)对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信访件,按规定时间办结;对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能解答的要及时解答,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需转请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三)对主任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办文限时制

  (一)各类文电应坚持时间服从任务、时间与质量统一的原则,实行文电办理情况登记制、催办制和办结注销制。

  (二)对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处应及时登记,呈办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应当日分办完毕,对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分。承办处室(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也应抓紧办理。

  部门(单位)提出的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相关处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市领导批示件或市委、市政府转来的办文单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会同其他部门办理或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反馈说明原因,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能够相互补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集体离岗外出,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的事务、事项,在绩效管理考评中予以扣分,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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