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是重要的行政资源。为加强职能监管,提高行政资源使用绩效,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日前,市编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镇江市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阐明了评估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原则、组织实施、适用范围、类型和内容、方法、步骤、评估报告及结果运用等内容。
《办法》规定了使用范围和实施主体。《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评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了评估类型。评估分为机构改革评估、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评估和重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评估等三种类型。机构改革评估在改革完成一年后进行,是对改革方案是否执行到位、职能转变要求是否落实等进行的评估;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是对单位职能履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职数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评估;重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评估一般在调整事项实施一年后进行,是对经审批或批复的重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的评估。
《办法》明确了评估方法。评估采用多个主体评价和量化评估的方法。评估由单位自评、民主测评、社会评议和职能部门评估等组成,并按一定权重计算评估分值;针对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确定评估的内容,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明确指标权重,进行量化评估。
《办法》明确了评估结果运用和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制定单位新“三定”规定和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办法》创新了机构编制工作思路,完善了机构编制监管职能,改进了机构编制管理手段。在管理方式上,由被动审批向审监并重转变。着力提高机构编制效能;在评估内容上,由机构编制业务层面评估向职能监管转变。突出职能履行和绩效情况评估;在评估主体上,由单一主体评估向多主体评估转变。通过多主体、多维度的评估,增强评估的客观真实性;在评估方法上,由定性评估向定量评估转变。通过设计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估,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在评估对象上,由局部单位评估向全部单位评估转变。实现横向到边,既评估机关,又评估事业单位;纵向到底,市县联动,分级评估,做到全覆盖。
《办法》的出台,使机构编制管理的方式更加科学、重点更加突出、评价更加客观,对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将产生积极作用。